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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二季度季刊

点击量:      发布时间: 2019-07-01 16:44:12

2019二季度季刊 

                                                     201902号

一、招商信息:

1、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东顺苑剩余门面房5年租赁权

2、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资景苑门面房5年租赁权

4、宜兴日报社5间店面5年租赁权

5、宜兴华兴西区1间店面

6、周铁镇周前路55号店面3年租赁权

7、无锡市锡山区东亭春合苑207号门面房5年租赁权

8、无锡市锡山区东亭竹苑新村145-8号门面房5年租赁权

9、宜兴供销社2间烟花仓库3年租赁权

二、拍中有法

3月12日山东省商务厅发布了《关于禁止拍卖报废汽车的通知》,即鲁商字【2019】28号。“通知”称: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以下简称《办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释义》、《商务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9】572号),禁止辖区内拍卖企业开展报废汽车拍卖服务;已接受报废汽车拍卖委托的,应当立即解除委托拍卖合同,并通知委托方按有关规定将报废汽车交售至资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对要求委托拍卖的单位,应做好解释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无独有偶,3月28日,宁夏自治区商务厅发布《关于禁止拍卖报废汽车的通知》、即宁商通【2019】21号,内容几乎与山东商务厅的“通知”如出一辙。

“拍卖禁令”提到的文件依据有三,它们分别是《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以下简称《办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释义》、商务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9】572号)。其中,《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是国务院颁布于2001年6月13日实施的,属于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释义》属于政策性文件。商务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算是工作指导性文件。

“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盘、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违法犯罪活动,国家公安部门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以杜绝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国家政府主管部门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以促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规范经营。为了制止市场出现的报废汽车回收秩序混乱,非法拼装车泛滥情况,国家必须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管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这是防止报废汽车整车及其“五大总成”流入社会,从源头上杜绝拼装车上路的必要措施。因此,《办法》规定:“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这就从国家法律上为执法部门治理市场混乱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合法经营企业更加规范,无照企业或个人被依法取缔,

“释义”的解读,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机动车”交易,交易后无法按机动车正常交易过户。这种案例已经发生多起。如2016年南宁市民路先生参加司法拍卖,拍到手的却是一辆已经被强制报废的车辆。2017年深圳也发生过类似事件。这些事件都曾引发社会关注,同时也表明,报废车了不得再作为二手机动车进行交易或拍卖。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商务部2017年修订的《拍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下列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禁止拍卖:1、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2、所有权货车处分权有争议,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确权的;3、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国务院2001年6月13日施行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第十九条规定“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这里的“交售”和“收购价格”表明,报废车的回购是一种有价买卖活动。作为行政法规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并未禁止报废车辆作为有价资源进行买卖。因此,报废汽车不属于《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禁止的拍卖的标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价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拍卖标的受让人有特别规定的,拍卖企业应当将标的拍卖给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求的竞买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第十条规定“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车辆回收企业。”根据这些规定,参加竞买报废车辆的竞买人应当具备“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

“报废车辆拍卖禁令”可能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将“禁止捌报废车辆拍卖费不具有资质的企业”无原则地扩大到“禁止一切拍卖活动”;将“禁止把报废车作为机动车交易”无原则地扩大到“禁止报废车辆作为一种有价值资源依法进行交易”,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禁止作为拍卖标的的条件和范围。商务厅发布的“禁令”仅是一种“红头文件”。这种以“越位”的方式“一禁了之”和“一刀切”的做法不仅有滥用权力之嫌,也是一种懒政和惰政的表现,毫无“服务意识”。再者,不能将“不具备拍卖条件”与“禁止拍卖”等同。在实践中报废车辆主要实行就近处理原则。有些地方因行政区划较小(比如上海),一种车辆通常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回收企业,无法形成“拍卖”竞价条件。但是不能因不具备“拍卖条件”而无原则地禁止拍卖。在行政区划较大具备拍卖条件的,应当发挥拍卖的定价机制,鼓励市场竞争。

三、本季度成交案例

2、无锡市锡山区东亭华亭苑门面房5年租赁权

3、5年租赁权

4、5年租赁权

5、宜兴宜城供销社店面、烟花仓库3年租赁权

6、宜兴埝头供销社棉百大楼房屋5年租赁权

7、中堂院墅房产

8、可可蜜园、春暖路房产

9、春雷友谊中路3-5层房屋5年租赁权

10、二台废旧行车